哈尔滨拟规范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行为 禁止代收房屋交易资金

2020/12/14
来源: 生活报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哈尔滨拟制定《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出台。该条例将对中介机构进行的房屋买卖、租赁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介未按要求备案 最高罚20万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哈尔滨市将对房产中介机构备案的行为进行管理。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直营连锁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加盟机构自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和加盟合同向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备案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房产中介机构要对房产交易流程、政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交易合同范本等项目进行公示。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强迫购房人选择其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不得收取未提供代办服务的费用;委托人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自行结清房屋所欠供热、物业、水、电、气等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清费押金;房地产中介机构因自身或者政策原因,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代办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应当退返全部或者部分代办服务费用。

  中介及从业人员禁止代收代保管房屋交易资金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禁止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房屋交易资金;禁止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高评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禁止自行或者与他人串通伪造购房人身份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禁止提供或者发布不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租用、借用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如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暂停或者停止合同网签备案,处以三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

  经纪人一年内两次受行政处罚 五年内不得聘用

  哈尔滨市还将规范房屋交易的资金监管问题以及房产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与购房者发生买卖关系时,应当对贷款首付款进行资金监管;对定金或者全额购房款,除交易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的外,应当进行资金监管。交易当事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不动产登记交易经办机构(以下统称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监管交易资金;委托监管交易资金的,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免费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由住建部门限制其从业资格,五年内其执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所属机构不得聘用;因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犯罪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不得聘用。(记者 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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